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乾民初字第2742号
原告**,乾安县人,干部。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原告**承包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梧桐家园小区1-3号楼屋面彩钢瓦工程。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工程款人民币42625元为由,要求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明确,住所地址不详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