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南关区万盛塑钢门窗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民终1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28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监护人:***(系***妻子),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瓦屋乡马停村沟口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春市卫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南环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路志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关区万盛塑钢门窗厂,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前三家子屯。
负责人:贺文学,厂长。
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嘴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南环城路交汇中东财富中心大厦后身。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被告:长春市瑞邦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21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关区万盛塑钢门窗厂(以下简称万盛门窗厂)、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咀子村委会)、长春市瑞邦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长春市卫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汇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7元,减半收取8728.5元,由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刘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