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延执恢字第135-1号
(2014)延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日电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7388-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日电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街园圃胡同9号(注册号22240000000738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日电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20.196万元、诉讼费2245元,执行费2963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7520元扣划至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10)亚您初字第3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内容(27520元)执行完毕。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