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0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日电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东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综合业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通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市场科科长。
依据(2017)吉050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日电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通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吉林通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日电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日电楼宇自控营销有限公司执行款叁拾万元(承兑汇票);自2018年8月起,每月给付执行款贰拾万元(现金或者电子汇票)至本金3,481,004.00元付清止。(二)被执行人按月履行,申请执行人承担诉讼费等,放弃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诉讼费、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吉050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长期分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姜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