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实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实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钰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一汽36街区硕士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钰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长江花园1栋1门11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钰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钰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翟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