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械施工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械施工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正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藏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均,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民丰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热电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械施工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11168.57元、利息398725.05元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1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