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械施工公司

***、***与***、吉林省机械施工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吉林省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31号(缺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吉林省机械施工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6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月19日提出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6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起诉及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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