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2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碧桂园兖州府内装饰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J。
法定代表人:冯知立,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