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30民初2646号

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万悦广场iv>

法定代表人:高建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革,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昌)与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来万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万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被告怀来万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万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91346.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145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其中1441346.38元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3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怀来万悦广场新天地及演艺中心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万悦广场,工程内容为:怀来万悦广场新天地及演艺中心精装修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被告与原告因该装饰装修工程发生争议,起诉至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方撤诉,由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冀0730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书。双方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了和解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一笔付款于2019年1月10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000元;第二笔付款于2019年8月3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450000元;第三笔付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441346.38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000000元,拖欠剩余工程款2891346.38元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的屡次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怀来万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公司状况不好,利息给不了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减免,只给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怀来万悦承认原告北京万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91346.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145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其中1441346.38元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5元,由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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