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345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望岳东路22号中兴时代大厦18楼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被保全人: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丰泰路红星家居旗舰中心405室。
被保全人: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12号8101室。
被保全人:***,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