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4911号
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12号8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9号地下一层及AO1地上二层配套厨房。
法定代表人:郭明周。
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本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