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7864号
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路12号8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丰利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丰利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万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