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4民初6638号
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
诉讼代表人:仙居安州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陶明,系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69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