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湖**初字第1589号
原告:***,
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双林镇雉头村东兜
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31117421x。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糜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
区大树花园三期商务楼18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
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江撤回对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