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32号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罗杰,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697室。
法定代表人:张松明。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书青
审 判 员 闫诗萌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