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广益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4民初6459号之一
原告:海盐广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腾泾村(嘉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QF414。
法定代表人:金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巍、黄轶云(实习),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6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91488991。
法定代表人:张松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广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广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8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18元,由原告海盐广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加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