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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泰合意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123号 原告:新疆和泰合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8D4UBX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373839271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和泰合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和泰合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和泰合意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和泰合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5.86元,减半收取计3842.93元,由新疆和泰合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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