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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3016号 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67号小区3丘(五彩新城)24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有,新疆新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433号万达广场12号写字楼办公10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8.25元,由原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新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提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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