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150号
原告:买买提卡司木买司地克,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路433号万达广场12号写字楼办公1018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买买提卡司木买司地克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买买提卡司木买司地克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买买提卡司木买司地克撤诉理由成立,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买买提卡司木买司地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买买提卡司木买司地克负担。
审判员 再 那 甫 古 丽 吾 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热依拉木阿布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