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宇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合佰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7884号之二
原告:北京宇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9号楼8层818号。
法定代理人:张理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合佰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暂安处2号院泵站西侧楼房1-3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铁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宇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合佰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宇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宇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宇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北京宇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郝 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芳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