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大树湘家荡颐乐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3121号
原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