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城宝石材经营部、嘉兴市南湖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4786号 原告:嘉善城宝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9GKLN2D。 经营者:***,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后坑村上角6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嘉兴市南湖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严路北科技楼(大树装饰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29114192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嘉善城宝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嘉兴市南湖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城宝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