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1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梦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余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8617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大树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250010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大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481弄5号商务1号楼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284391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严路北科技楼(大树装饰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2911419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3001663400。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梦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树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浙0402执145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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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