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42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568254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42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双方已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履行完毕义务,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