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路9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14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滨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滨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