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109号
申请人:淄博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广青路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T1TUF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14层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568254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162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开始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