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109号 申请人:淄博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广青路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T1TUF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14层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568254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162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开始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