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3民初43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赵美南,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抚松路松宇花园2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丽,经理。
被告: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13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