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保3001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丽丽;
被保全人:***,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执行的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3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473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04736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吕同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