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3民初132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南,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君,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东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抚松路松宇花园2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森,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13号楼不。
法定代表人:刘春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洪臣,吉林创一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7年你2月1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东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雅文
人民陪审员 赵连仁
人民陪审员 梁凤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