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芫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晏春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0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芫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晏春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20)桂1202执50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2、承担律师费1500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5909元、执行费4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莫希甜
法官助理 覃云峰 书 记 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