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

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1352号
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华街65号三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4211992705922。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告:何桥园,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何桥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以搜集相关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恒
人民陪审员 肖 锋
人民陪审员 易 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甘进祯
书 记 员 陆虹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