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

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执9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兴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1992705922。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梧县城南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71742256E。
法定代表人:彭小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担保补偿款1,000,000元;2.负担案件诉讼费6,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12,4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730,672.98元至本院账户内;4.经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约定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需在2022年1月31日前将本案未履行部分履行完毕。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鑫鹏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但履行时间较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406执958号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甘 宇
审 判 员 高志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园
书 记 员 张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