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

***、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1400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柳,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鑫,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华街6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1992705922。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远乐,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锦威,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第三人:胡容芳,女,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原告***与被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何锦威、胡容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外人陈永煜已确认案涉房屋首付款94408元是其委托何峰代支付给被告苍梧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无关,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无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 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甘进祯
书 记 员  陆虹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