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昌邑市卜庄镇。
法定代表人:卢兴卫,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邑市人民政府奎聚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昌邑市奎聚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永彦,主任。
本院在执行昌邑市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人民政府奎聚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建设工作款1215192.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20772.00元。
本案在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昌邑市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人民政府奎聚街道办事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付款80000.00元,2020年0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昌邑市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光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元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