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66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忠,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合,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邑市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卜庄镇址。
法定代表人:卢兴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吉林,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瑞芹,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系徐金欣妻子。
原告***诉被告**、昌邑市金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韩瑞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3元,减半收取计32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