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

**、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申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
法定代表人:**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展坤,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政,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付亦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展坤,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付亦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展坤,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付述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付述民,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号。
原审被:昌邑市大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付述桐,总经理。
原审被告: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前梁村。
法定代表人:付文菲,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原审被告:付亦坤,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原审被告:付述桐,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原审被告:***,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原审被告:付亦新,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再审申请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付述民、昌邑市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付亦坤、付述桐、***、付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7民终4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蕾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