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与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6民初4586号
原告: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5号新都大厦901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昌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原告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共计8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