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文子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执监8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昌邑市文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镇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6003206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昌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2071048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性,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文子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705执恢502号。现因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由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邑市人民法院,并将本裁定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