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6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昌邑市文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誉航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中心街19号党群服务中心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昌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5月6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邹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寿光市。
申请人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文子纺织有限公司、山东誉航能源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9)鲁0786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昌邑市文子纺织有限公司所欠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163355.6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山东誉航能源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185.00元,由十一被告负担。
本案申请标的额:本金900000.00元及2019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163355.69元,案件受理费12185.00元,共计1063355.69元及受理费12185.00元,已执行到位629115.7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签收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本院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证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昌邑市文子纺织有限公司、山东誉航能源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