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3财保1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镇昌柳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2071048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相关银行账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