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

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6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昌邑鼎盛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2008)昌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与***、昌邑鼎盛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3507.45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昌邑鼎盛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17年8月12日经网络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2017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昌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