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

**、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68号
申请人:**,女,198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付亦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昌灶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20710481T。
法定代表人**政,董事长。
被申请人: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1658174813。
法定代表人付述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
法定代表人付述桐,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前梁村,组织机构代码70600211-2。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西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445491351。
法定代表人付亦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付述民,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申请人:付亦坤,男,195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付述桐,男,195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政,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付亦新,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付述民、**、付亦坤、付述桐、***、***、付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列十三名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已查封的财产办理续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昌邑市柳疃热电有限公司、付述民、**、付亦坤、付述桐、***、***、付亦新在银行的存款1395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孳息)、车辆(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及孳息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具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