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

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与***、昌邑鼎盛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昌民初字第2022号
原告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昌邑鼎盛印染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有,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邑鼎盛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08年10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4月,我们为被告建造纺织车间,被告尚欠工程款50000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本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鼎盛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务应由鼎盛公司承担。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只是砌起了车间墙,顶部未进行施工。原告施工工程质量低劣,未进行任何验收。原告未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施工,严重拖延工期。我本人作为股东,出资已到位,鼎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我作为股东承担的只是清算义务,不承担鼎盛公司任何债务。原告自2002年10月停工后,一直未要求鼎盛公司付款,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一直未主张权利,原告于2008年10月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
被告鼎盛公司辩称,原告未完成工程的全部建设,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无权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6日,原告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鼎盛印染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纺织车间,工程名称为“昌邑市鼎盛印染有限公司纺织车间”,建筑面积为5476.8平方米,开工时间为2002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2年7月28日,合同价款280元/平方米,合计1533504元。
2002年12月4日,因昌邑市鼎盛印染有限公司出资不到位,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以该补充协议为生效协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为5476.8平方米,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280元。昌邑市鼎盛印染公司2002年12月月底前付款50万元,力争100万元,以后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完工付款到总工程价款的95%,余款保修期一年期满一次付清。
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称被告一直未交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并提供工程现场照片六张证明车间建设情况。后因政府拆迁,该车间被拆除,卜庄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已建成车间部分进行了评估,已建成车间价值为453507.45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根据鼎盛公司成立的验资事项说明、验资报告、固定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昌邑市鼎盛印染公司注册资本为188万元,各股东以实物出资188万元,其中***投资1792394.68元(100394.68作为***负债处理),***投资158000元,***投资30000元,各股东出资方式均为实物。截止2003年1月7日止,以房屋出资的***、***、***尚未与公司办妥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但***、***、***与公司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出资后6个月内办妥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2007年12月28日,昌邑市鼎盛印染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告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两份、鼎盛公司验资报告一份、验资事项说明一份、固定资产出资清单一份、公司吊销情况一份、地面附着物价格明细一份、照片六张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鼎盛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鼎盛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其后果应由鼎盛公司承担。本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鼎盛公司建设车间,鼎盛公司应按时付款。被告提出原告诉请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因原被告一直未就整个工程建设进行结算,故本案原告诉请未超诉讼时效,对原告要求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作为公司股东,约定以实物出资,其用于出资的厂房未完成建设,属于出资不到位,应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厂房已灭失,根据卜庄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车间已建成的部分价值为453507.45元。上述款项鼎盛公司应偿付原告,该款项数额未超过***出资不到位的范围,故***对上述款项的偿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昌邑鼎盛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53507.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8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新旺
审判员刘亚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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