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2368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闯,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才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玉,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建设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诉被告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区公司)、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树建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00元,退还***。
审 判 长 王占峰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
人民陪审员 赵丽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