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建设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