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建设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