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铂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民终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执行款2244993.6元,执行费24850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无其他财产执行。
本院已将该案执行情况,调查财产情况及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