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067号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873.92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51,873.9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