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067号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873.92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51,873.9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