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067号之一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