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067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79元,合计1,304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