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067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79元,合计1,304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