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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430号 原告:***,男,194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海宁金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050062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846751297M。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6622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海宁金能塑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宁金能塑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宁金能塑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顾贇豪